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十月11日,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诉该公司前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李-骏泄露该公司商业机密一案,在山东德州德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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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9日,李-骏面试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无论因为什么种缘由离开甲方,离开后五年内不能从事任何与甲方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能为甲方任何同行单位,服务和工作。不然,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泄密情节紧急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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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9日,以德州为大本营的皇-明集团将李-骏起诉到德州德城区法院。起诉书说:2004年,李-骏在未办辞职手续的状况下擅自离开了皇-明集团,并随之来到了生产相同种类商品的**太阳雨太阳能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副总。
“他不只离开了我公司,还对我企业的大区经理、销售骨干进行游说,想让他们为**雨公司工作。”“还游说我企业的商家改做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太阳能”。皇-明集团在诉状中还如是说。
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皇-明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四季沐歌与**雨公司是关联企业。但李-骏到底是在哪家公司工作,是在这两家公司工作还是为两家公司提供服务,皇-明的律师没给出确切的说法。字串7
皇-明集团觉得,李-骏的行为违反了之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需要李-骏停止为**雨公司工作,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李-骏则觉得,皇-明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他对记者表示,他从皇-明离开后曾到三家公司工作,并未直接到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工作。
他还觉得,他与皇-明集团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为无效约定。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费为首要条件的。皇-明集团不履行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自然就丧失了需要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我熟知太阳能行业的销售工作,假如我五年内不能从事任何与太阳能有关的工作,那样生活来源又怎么样保证呢?”李-骏说。另外,李-骏还觉得,皇-明集团约定的5年期限与法律规定的3年相冲突,也应当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记者获悉,1996年十月31日劳动部公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决定》确有有关条约,即“用人单位也可规定学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肯定期限内,不能到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且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外贸原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者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肯定数额的经济补偿。”